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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添加时间: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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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12月19日发布关于《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截止至2024年1月20日。全文如下: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培训,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民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日常生活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合理安排生态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并与详细规划做好衔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对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相应的地方标准发布后,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规划全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生态环境状况的调查、评价,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环境超载、临界超载和不超载的地区实施差异化的管控制度。

第十六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和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商跨行政区域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强化资源环境信息共享以及污染预警应急联动,加强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工作。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办理污染环境案件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损害修复、资金管理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费用,或者依法开展替代修复。

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对有关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真人百家家乐app,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科学编制新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推进既有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改造,推动公共设施共建共享、能源梯级利用、资源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等。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用。

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推进绿色能源开发利用、全产业链发展,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因地制宜发展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促进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农业绿色发展,鼓励发展生态种植、生态养殖,提高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循环利用水平,发展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新能源供能设施、步行和骑行专用道等绿色交通基础设施,提高新能源在公共运输车辆中的使用比例。倡导和鼓励公众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节能建筑发展,促进绿色建材推广使用,推广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节能设备和节水器具等。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鼓励发展生态旅游产业,引导旅游地村(居)民、旅游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旅游资源开发应当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旅游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生态环境状况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确定。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推进绿色金融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多元化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推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支持开展生态产品价值核算和结果应用探索,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方式。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资源节约、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行电子化办公。

鼓励公民厉行节约,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反对食品浪费和过度包装。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第三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开展保护研究、确定重要节点、规划重点建设区域、明确保护责任。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藏高原东南缘生态屏障区、哀牢山无量山生态屏障区、南部边境生态屏障区、以金沙江为主的干热河谷带、滇东滇东南石漠化带、九大高原湖泊、自然保护地、重要生态廊道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完善分类补偿制度,落实对水流、森林、草原、湿地、耕地等重点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

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鼓励、指导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市场规则,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预警预报等制度;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科学、合理和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建立健全生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河湖长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长江、珠江、澜沧江、红河、怒江、伊洛瓦底江等水系云南部分的保护和治理。

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滇池、洱海、抚仙湖、程海、泸沽湖、杞麓湖、异龙湖、星云湖、阳宗海等高原湖泊的保护,综合施策保护治理湖泊,修复湖泊生态环境。

第四十一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监测和监管,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机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碳达峰碳中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推进机制,统筹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四十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进行逐级分解。

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四十五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四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运营其污染治理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委托治理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推行病虫害绿色防控,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并加强管理。畜禽养殖场、定点屠宰厂(场)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定点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污、畜禽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确定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加强对涉铅、汞、镉、铬、砷、铊和锑等企业的环境监管,控制和减少重金属污染物的排放。

第五十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许可证,并执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可能产生电离、电磁辐射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电离、电磁辐射强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镇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推动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步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因地制宜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

第五十三条排放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噪声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公告附近居民。

在高考、中考等特殊时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预案的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依法组织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体系。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五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信息的公开力度,通过推动环境保护设施向公众开放、开展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创建生态环境教育基地等形式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五十八条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州(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依照规定有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制度,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

第五十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按照相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可以通过当面、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条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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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环境生态意识 公民生态环境意识调查报告1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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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公民的环境生态意识调查报告

一、前言

近些年来环境一直是比较敏感的字眼:2013年年初,中国中东部地区陷入严重雾霾之中。从东北、华北到中部乃至黄淮、江南地区,都出现了大范围的重度和严重空气污染;2月28日,北京大部分地区出现扬沙浮尘,空气颜色由灰白转为土黄,进而北京全境出现沙尘污染。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环境质量、健康水平的关注度越来越高,逐渐从“求温饱”转向“盼环保”、从“谋生计”变为“要生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据此,我们小组针对“公民的环境生态意识”做了调查。本调查采用不记名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共设计15道选择题,内容涉及环保知识、公民个人日常生活习惯、日常生活环保意识等方面。调查对象包括在校学生、企事业单位员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等,共有50人参与此次调查。调查时间为2013年4月25日至5月2日。

二、主体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1.调查对象

本调查的参与对象为重庆市沙坪坝区的公民,共50人。

2.调查方法

本调查采用问卷的形式,共设计了15道选择题,涉及到公民对

生态低碳环保知识的了解程度,以及在工作生活中对此的关注实践行为等方面。能够真实全面的反映当前公民的生态环保意识。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1.生态环保知识方面

通过《关于公民环境生态意识的调查问卷》的调查发现,大多数公民的态度总体上是积极负责的,对环境的基本价值换是正确的。对生态环保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但是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在对第4题世界环保日是几月几号的调查中74%的人不清楚具体的日期,只有10%回答正确是6月5日。说明大家只是平时有意无意地听到一些与环境有关的知识サ却没有引起重视。而在第7题对于不可回收垃圾的调查中有46%选出了正确答案—塑料,另外54%的人对此不能判断。对于日常生活中一些最基本的环保常识都无法判断的情况非常值得我们深思。第9题中关于低碳的概念,4%的人选择了降低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使用量,20%选择了单纯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另外70%的人选择了降低所有有害含碳物质的使用量、排放量,6%的人选择了降低所有含碳物质的使用量、排放量。这些问题的正确率均未超过70%,由此可见环保知识的普及宣传迫在眉睫!

此外对第5题环保知识主要来源的调查中可以看出,电视广播电影占了很大比例,报刊杂志占到14%,家庭教育占到16%,网络宣传占到26%。所以我们可以在电视广播电影方面多做文章,加大环保生态的宣传力度。对第6题环境保护的目的的回答,各个选项都有其合理性,但是大部分人选择了与动植物和谐相处这个选项。而第8题垃圾分类不尽如人意的原因这个问题的回答,62%的人还是承认了居民长期生活习惯难以改变这一事实,因此,改变这个习惯需要每一位公民的共同努力。其他认为环卫基础

设施配备不到位的占到18%,垃圾分类知识普及不够的占到12%,没考虑过的人占到10%。由此可以看出,在生态环保知识这方面,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对于公民的生态环保意识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2.生态环保行为方面

对于公民在日常学习工作中,大家还是有注意到环保的问题的,但是当环保与切身利益冲突时,公众的分歧意见较大。第10题对是否愿意花钱买比普通产品更贵的环保产品的回答中,只有24%选择了愿意,还有26%选择了有时候愿意,接近一半的人选择了不愿意。这就是当前我们所面临的窘境,生态环保总是输给利益较量。第11、12题是关于乱扔垃圾方面的,11题对于外出时是否看到别人乱扔垃圾的回答,绝大部分是肯定的,也有2%从未看到过,2%没有留意过。不过这也切实说明了,乱扔垃圾这一现象在生活中的普遍性。随手的一件小事可以充分反映出我们环保意识的缺乏。第12题是看到别人乱扔垃圾自己的行动,只有18%会上前阻止并纠正其行为,另外居然有16%认为这很正常。这也可以看出公民在制止他人环境污染,破坏行为时,表现出积极态度的人不多。公众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传统思想的影响,不敢站出来声张正义,维护环境。

公民个人对环保还是比较积极的,在第13题的调查中,对于出行,大本分人还是选择了比较环保的步行和其他等公共交通。在第14题你可以接受汽车根据排量额外征税的政策吗这个问题中,大部分人也表示出了理解与认同,10%可以完全接受,48%部分接受。这些都从某种程度上说明生态环保已经成为当今公民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了,人们的环保意识正在增强。最后一道题您有参加过环保实践活动的回答也说明了这个问题,14%的人已经参加过,还有70%的人想去但是没有机会。人们对于环保不仅有热情,

还有一份责任。但是我们也可以清楚的看到,这些希望参加环保实践活动的人没有机会去,这充分说明公众参与制度没有落实,仅仅流于形式。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了一些问题所在,首先,公民的受教育程度与生态环保意识成正比,受教育程度越高,生态环保意识越强,在数据结果中知识层面越高,他们对问卷的回答效果越好,这也给我们今后的生态环保工作找到一个方向。其次,年龄与环保意识也有一定的关系,年龄越小,环保意识越强。不论在环保知识还是新房未实践都现实出这样的趋势。而这归因起来则是生活习惯问题,所以如何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也是我们需要深思的。再次,我国的法制法规建设不健全,没有明确的有关行为的处罚措施,政府对此的关注重视程度不够,也是造成当今问题的一个重大方面。最后,大众传媒对生态环保知识的宣传方面还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也没有达到相应的力度。以上的分析结果反映了一定程度上公民的生态环保意识有了增强,但是仍然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这条道路漫长而曲折。

(三)、建议(或对策)

从以上的调查报告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公民对环保,生态,低碳生活的关切度还远远不够,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模式还有待加强。新形势下环境宣传教育工作面临着新的任务,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继续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精神,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服务大众的方针,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推进历史性转变和探索环保新道路,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环保政策方针,开展以弘扬生态文明为主题的环境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支持环境保护。为此民众,社会与国家应参与其中。

篇二:关于公民环保意识的调查报告

前言

公民的环境生态意识 公民生态环境意识调查报告1200字

随着21世纪的逐渐深入,我们伟大祖国在腾飞,但是经济在增长,环境却在恶化。据资料显示,全国有五分之一的城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所以,有必要对所有公民进行环境意识的调查和普及。就此问题,我们实践队对偃师岳滩镇岳滩村的村民进行了环保意识调查。现就调查结果作以下分析。

一、环保意识调查结果:

调查显示,有83.3%的人表示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很严重;有16.7%的人表示还可以,但是不是很好,有一定的差距,人需不断改进。

有73.1%的居民认为目前环境问题已成为人们所关注的一个重大的问题,看来环境问题已经为广大人们所关注,已经成为了一个众人瞩目的重大问题。

有52.2%的人认为与以前相比,目前人们的环保意识有了显著的提高;另有47.8%的人认为并没有很好的提高。看来,虽然人们的环保意识确实有所提高,但是还有一些不顾生态平衡蓄意破坏环境的人,而他们为的只是一些个人利益。

有88.9%的人认为目前人们的环保意识必须加强;另有11.1%的人认为目前状况还可以,无需加强。看来目前人们的环保意识还须进一步加强。

在如何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上有55.6%的人认为应加大宣传力度;有77.8%的人表示要加强相应的教育。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环保教育;另有56.7%的人认为应该加大管理力度,加大惩处力度。在增强人们环保意识的问题上有待不断加强与提高。

对由于环境问题所引起的自然灾害有38.9%的人认为应该及时整治,加快植树造林;38.9%的人认为要增强保护意识,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有22.2%的人表示要强化环保重点地区人们的环保意识。

对于未来环境的发展有44.4%的人表示很有信心,相信将来的环境会越来越好;有27.8%的人表示不好说;另有27.8%的人表示对于将来环境的发展没有太大信心,因为人们所发明的现代化工具会不断地对环境造成危害。

有62.2%的人表示如果有环保组织招募环保志愿者愿意参加;有27.8%的人表示看时间而定不过会一直支持环保事业。看来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不仅有热情,还有着自己的一份责任。

居民对岳滩村环保情况了解程度一般,调查显示,62.2%的当地居民认为自己对岳滩村环保情况了解属于一般,20.1%认为不太了解,只有20.4%的居民认为非常熟悉,当问及岳滩村环保情况处于哪个程度时,50.6%的居民回答一般,34.2%的居民认为很差,6.9%的居民认为说不清楚,只有8.1%认为较好。

当前岳滩村环保情况基本保持原样,不很到位但呈良好发展的趋

势。问及岳滩村环保到位于否时,74.7%的居民认为岳滩村环保情况不到位,18.1%的居民回答不清楚,只有7.2%的居民认为岳滩村环保情况保持原样,没有变化,27.3%认为越来越好,11.4%的居民没注意,只有26.4%的居民认为越来越差。

居民对环保情况重要性的认识到位,但提及自身影响却少有见地。49.5%的居民认为岳滩村环保情况很重要,只有11.2%认为不重要,当问及当前岳滩村环保情况对个人的影响时,52.1%的居民认为影响不大,8.7%认为无影响,6.5%说不清楚,32.7%认为影响很大。

二、环保意识的特点:

1.居民的受教育程度与对环境的满意度成负相关,从调查中可发现,居民的受教育程度是影响对环境判断的重要变量之一,文化水平和知识层次越高,对中国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认识得就越清醒,从而造成对环境状况满意度的下降。如果用不同群体中“高满意群体”和“低满意群体”比例来体现各群体的总体满意度,则学历在小学及小学程度以下人群的满意度最高3:1,大学本科及以上人群的满意度最低3:5,即低学历与高学历满意度比为5:1。

2.居民的受教育程度与环保意识成正相关,因为他们对环境题的认识程度更清晰。

3.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与他们所处的环境有关系。所处环境越好,居民的环保意识越强,反之亦然。选择空气中无难闻气味,垃圾

屋乱放现象的有110个人,其中有17人在下一题,“是否看见有人乱扔垃圾”中选择“无”,环保意识高达70%。

4.老年人环保行为强于年轻人,从调查中发现,居民的年龄也是影响环保意识的一个因素。在是否愿意参加环保活动一题中有326人选择“愿意”,482人选择很愿意,其中50岁以上的共有112人,有197人表示愿意参加或很愿意参加。这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提高人们环保意识的有利途径,我们的宣传行动可以从老年人带头做起。

三、看法和建议:

通过这次的社会调查使我对岳滩村部分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一定了解,其实目前在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可以明确透露出岳滩村村民有着比较强的环保意识,但是其环保行为却远远落后于他们的环保意识,良好的环保意愿也难以付诸实际行动,再加上有关部门的工作未做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对环保工作的管理不善等诸多因素的存在。

针对目前岳滩村居民的环保意识现状和已经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应如何加以处理和改善呢?我认为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下面我就针对这两方面分别谈谈我的看法和建议,仅供参考:

公民的环境生态意识 公民生态环境意识调查报告1200字

(一)从居民自身着手,这是改善环保现状的前提条件。

第一,加强居民环保意识,提高居民的环保素质,树立“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的新风气,加强居民环保意识,关键是要提高全民素质。环保事业是集文化素质与公共道德于一体的事业,是人们对国家集体关注的表现。只有素质上去了,居民的环保意识才会相应地加强。

篇三:公民环保意识的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生产力大力发展的同时,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而同时大量的各种废弃物也被制造出来,它们严重破坏了我们的生活环境危及我们的生存。随着世界各国对于环境状况的不断重视,环境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问题已日益受到不断地重视和加强。人们改造自然的同时也遭受了大自然的无情报复。尽管我国政府不断加强整治力度,但是由于其他人为原因,我国的环境问题还不容乐观。为此,我和同班同学王刚利用暑假时间在家乡展开了居民环保意识调查,旨在了解公众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看法,同时对我们的周边生活环境进行一个初步的了解,从而针对性的对家乡居民宣传环保知识。

本次通过发放调查问卷随机调查的形式对汝州市居民的环保意识以及周边环境状况展开了调查,共计发放调查问卷100份,又想问卷100份,通过分析调查结果,我们发现汝州市的环境现状以及攻门的环保意识依然堪忧。

一、调查结果

调查显示,有83%的人表示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很严重,家乡街道上经常有废纸废物、附近的河流湖泊浑浊不清;有17%的人表示还可以,但是不是很好,有一定的差距,人需不断改进。说明本地的环境问题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仍然影响着居民的日常生活。 有73%的居民认为目前环境问题已成为人们所关注的一个重大的问题,十分担心后代人的生活环境越来越差,并且想为环保做一些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情。看来环境问题已经为广大人们所关注,已经成为了一个众人瞩目的重大问题。

有52%的人认为当个人利益与环境保护发生冲突时,会优先选择环保;另有48%的人选择会优先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犹豫不决。看来,虽然与以前相比,目前人们的环保意识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还有一些不顾生态平衡蓄意破坏环境的人,而他们为的只是一些个人利益。

在如何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上有55%的人认为应加大宣传力度;有77%的人表示要加强相应的教育。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环保教育;另有56%的人认为应该加大管理力度,加大惩处力度。在增强人们环保意识的问题上有待不断加强与提高。

在限制塑料袋的使用上,有78%的人认为限制塑料袋的使用利于环境保护,十分支持并且自己准备了购物用的纸袋或布袋;另有22%的人表示无所谓或者认为限制了塑料袋去超市购买东西十分不便,认为超市此举是为了买塑料袋挣钱。大部分人还是具有较高的环保意识的。

对于每年农民焚烧秸秆的问题上,城镇居民几乎全部表示对大气污染严重,影响日常的出行生活,应加大处罚力度、严格禁止。但是在农村居民中,大部分仍认为虽然焚烧秸秆污染环境,但是确实是当下最为经济方便的一种处理秸秆的方式,因为当前并没有其他有效的处理方式,如果政府监管不严的话,还是会在农田中焚烧掉的。

对于农村沼气工程的建设方面有87%的人认为沼气十分方便,在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的同时又发展了庭院经济。其中已经有60%的居民家中已经在政府的号召下建设了沼气池,另有25%的人表示有意愿建设,并且希望政府能够加大对沼气建设的投入力度。仅有13%的人表示使用沼气气味难闻,不如使用液化气煤气方便,不计划使用。

二、调查结果的分析和建议

这次的社会调查使我对汝州市部分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一定了解,在我们的调查结果中可以明确透露出我们的市民有着比较强的环保意识,但是其环保行为却远远落后于他们的环保意识,良好的环保意愿也难以付诸实际行动,再加上市有关部门的工作未做到位,执法力度不够,对环保工作的管理不善等诸多因素的存在。

通过对调查结果的进一步分析,我们发现居民的受教育程度与环保意识有一定的关系:第一,居民的受教育程度越高,环保意识越强烈,对目前的环境状况越不满意,更为迫切的希望改善目前的环境状况。因为文化水平和知识层次越高,对中国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认识得就越清醒,从而造成对环境状况满意度的下降,对环境意识的认识程度更清晰。第二,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与他们所处的环境有关系。所处环境越好,居民的环保意识越强,反之亦然。大多居民受周围环境的影响,在干净清洁的环境中下意识的不会乱扔垃圾,这也是政府治理环境的一个出发点。第三,老年人环保行为强于年轻人,从调查结果中发现,综合分析环保意识较强的人群中,50岁以上的老年人占了相当可观的一部分,因此居民的年龄也是影响环保意识的一个因素。这同时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提高人们环保意识的有利途径,我们的宣传行动可以从老年人带头做起。

针对目前我们的居民环保意识现状和我市环境保护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应如何加以处理和改善呢?我个人认为可以从政府和市民两方面同时着手,双管齐下,从而使汝州市的环境越来越好,还我们一个碧水蓝天。

第一、从居民自身着手,这是改善我市环保现状最直接有效的方法。

加强居民环保意识,提高居民的环保素质,树立“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的新风气,加强居民环保意识,关键是要提高全民素质。环保事业是集文化素质与公共道德于一体的事业,是人们对国家集体关注的表现。只有素质上去了,居民的环保意识才会相应地加强。同时,居民还要关心并支持政府的环保工作真人百家家乐app,留意关于环保的各种宣传,通过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进一步了解和丰富自身环保知识,牢固自己的环保观念。

应从行动上切实支持政府的环保工作,响应政府号召,使自己良好的环保意愿能付诸行动,起到良好的环保效果,为沈阳市的环保工作尽一份力。另外,市民还应尽力用自己良好的环保行为去影响和带动周边的人,对于那些污染环境的行为应加以批评并即使制止,用积极的实际行动去带动更多人加入环保队伍。

第二、加强政府的环保工作,可以以政策规定的形式有力的改善我市的环保现状。 广泛深入的开展宣传教育,定期举行大型关于城市社区环境建设宣传工作,使环保意识深入人心。让宣传进入家家户户,大到老人小到儿童,人人皆知。让人们了解到自己环境的重要,从而自觉保护环境。要提高居民对环保重要性的认识,建立新的环境观和价值观,使居民自觉的按照环保要求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当人们的意识健全时,才会控制自己的行为,使环境保护意识成为一种心理,并转化为一种环境责任,尽力使其实际行动与环保意识配套。由此可见,环保意识对环境保护的重要,而加紧宣传是迫在眉睫的。

坚决贯彻和执行各项环保法律和法规,继续作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大监管力度,对对不保护环境的个人或企业要依法处理,从严处理。严格执行环保责任制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制度,使排污单位有章可循,执法人员有法可依。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提供新技术,疏导群众采取更为环保的措施。如政府一直严令禁止但却屡禁不止的焚烧秸秆的问题,不是农民想烧秸秆污染环境,也不是农民不讲道理。事实上,农民并非不知道焚烧秸秆的害处。问题在于,除了焚烧之外,目前还没有更经济、更便利、更实用的处置方法。秸秆禁烧在“禁”更在“帮”,在“堵”更在“疏”。要彻底根除焚烧秸秆,关键是要给秸秆找个好出路,让其与农民增收结合起来。如果秸秆能给农民带来效益,谁还舍得烧它?

通过这次的社会调查可以明确地反应出汝州市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他们非常清楚自己需要的是天更蓝,水更碧,花更红,草更青的生活环境。当然,在我们憧憬美好的环境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的知道美好的环境需要我们大家的共同努力,爱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是我们每一个人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们相信,通过市政府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广大人民的大力配合,我们会拥有一个美好舒适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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