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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型村居宣传方案 最新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活动总结三篇(3篇)

添加时间:2024-12-07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结了。优秀的总结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活动总结三篇篇一

我镇积极推进“四进一促”稳就业专项活动,分管领导彭安然带领社保所工作人员,到各村居积极宣传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选择在人流集中的道路设置咨询台,向路过居民散发就业创业以及技能培训相关政策宣传材料,普及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知识,并在xx镇政务公开栏以及各村居政务公开栏张贴就业创业以及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宣传单,联合各村居工作人员走村入户宣传。为我镇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起到积极示范作用。

2、创业担保贷款完成情况

为了更好的帮助微小企业发展,市、区局推广了为期二年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我镇每年小额担保贷款推荐任务是490万元,现已推荐完成525万元,完成比例为107%。

3、高校毕业生就业宣传情况

针对高校毕业生的不同就业需求,要求各村居逐户摸排辖区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群,了解其就业意愿,提供就业指导,对有创业需求的,免费提供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全力帮助有创业能力和创业愿望的学生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等。

4、开发大学生见习岗位

分管领导彭安然带领社保所工作人员下到风尚玻璃、发强玻璃、沿海玻璃等多家企业宣传,企业招工用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等政策。引导更多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发大学生见习岗位。

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活动总结三篇篇二

为进一步推动各项创业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切实做好我县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x人社发明电〔20xx〕14号)《关于开展全省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县于20xx年9月16—24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宣传活动。现将“宣传周”活动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

局领导高度重视开展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宣传周”活动,把“宣传周”活动作为今年我局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9月15日省召开创新创业电视电话会议后,我局迅速召开局党委会,成立了以周坚强局长为组长,分管就业工作的李顺刚局长、分管法律法规工作的赵云江大队长为副组长,县就业服务局、县劳动监察大队、人才交流中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就业股、法规股、局办公室为成员单位的创业带动就业政策“宣传周”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工作目标与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积极主动宣传,内容丰富

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及各类法律法规“宣传周”活动,我县主要宣传本县编制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手册》、《人社局平衡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册》及《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创新宣传手段,形式多样

1、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我县各车站进出口、高速公路进出口、县生态产业园、县城各广场均悬挂宣传横幅,各街巷的醒目位置均张贴宣传标语,所有乡镇、社区也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创业带动就业宣传活动。

创业型村居宣传方案 最新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活动总结三篇(3篇)

2、设立现场咨询服务台。“宣传周”活动期间,我局大规模组织单位部门政策业务熟悉的负责人连续3天在百富广场设置12个政策咨询服务台,即:创业带动就业、创业贷款贴息、创业培训、高校毕业生就业、失业保险、劳动法律法规咨询服务台及6个经办业务的二级单位业务政策咨询服务台,广泛发放宣传资料,重点讲解《就业促进法》、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员就业以及失业保险等法规政策。

3、制作录音带,租用宣传车。“宣传周”期间,我局积极录制创业带动就业等各类政策宣传录音带,租用6台政策宣传车,沿县城主要街道循环播放政策宣传带。

4、电子屏滚动宣传。“宣传周”活动期间在人力资源市场、县汽车西站红绿灯处、百富广场处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创业就业优惠政策。

5、媒体刊播。“宣传周”活动期间在xx手机报、xx红网宣传报道创业就业优惠政策。解答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宣传创业带动就业的典型。

四、部门配合默契,效果明显

一是加强与县新闻媒体的协调配合,明确宣传主题,做到了“宣传周”活动期间,电视有镜头,报纸有文章,网络有报道。二是加强资金倾斜,落实了宣传活动经费保障。三是加强与城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了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无阻力。四是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保证了宣传车循环播放与电子屏滚动播放如期进行。

五、讲解服务周到,群众满意

本次“宣传周”活动,我县深刻领会省委省政府9月15日创新创业电视电话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创业带动就业优惠政策。活动期间,悬挂横幅150条,张贴标语3000条,发放我县编制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手册》、《人社局平衡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册》5000余册,发放《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手册3000余册,发放失业保险宣传手册3000余册,发放创业培训、创业贷款贴息宣传资料3000余份。县创业带动就业“宣传周”活动中,我县人社系统及各乡镇的政策讲解员在讲解法规政策时耐心、细致、热情,条理清楚,通俗易懂。这次活动人民群众非常满意,更加激发了创业者的创业热情。

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活动总结三篇篇三

一、目标任务超额完成

1、城镇新增就业岗位5240个,安庆市下达年度目标为4300人,完成任务的122%。

2、20xx年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为2。1%,低于安庆市下达的4。5%控制目标。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776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为71%;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279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就业率为92。6%,安庆市下达目标为70%,超22个百分点。

4、积极实施技能培训提升民生工程,已举办企业新录用员工培训班32期,共计培训1972人,合格1972人,完成任务数的108%,发放培训补贴241。2万元;脱贫稳就业技能培训184人,完成任务数的122。6%,已发放培训补贴24。92万元;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中级工561人,发放培训补贴84万元,培训高级工462人,发放培训补贴91。2万元;普通劳动者个人就业技能培训754人,发放培训补贴79。94万元;援企稳岗以工代训1081人,发放培训补贴71。38万元。

5、开展创业培训10期,培训学员300人,安庆市下达目标任务为300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00%。

6、开发公益性岗位385个,岗位主要包括环卫工、保安员、保洁员、辅助工、社区网格员等,落实安置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242人,发放单位和个人岗位及社保补贴共计242。7万元;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共计1514人,发放补助资金583。085万元。

7、人力资源市场常态化开展“2+n”招聘活动84场,其中:线上招聘会14场,线下招聘70场,包括“春风行动”大型招聘会、“四送一服”人才专场招聘会、“就业起航”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青年见习专场招聘会、公益性岗位对接招聘会等,进场招聘企业1018家,提供就业岗位2。25万个,职介成功4615人。

创业型村居宣传方案 最新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活动总结三篇(3篇)

8、创业贷款共计发放5677万元,其中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158人3027万元,劳动密集型企业贴息贷款发放9家企业2650万元。

9、征收失业保险费1180。05万元,发放失业保险金3567人次451。08万元,为领金人员代缴医保94。28万元。为失业人员374发放求职补贴人37。4万元;发放失业补助金2137人次97。8万元。今年月初,为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对履行稳就业责任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兑现稳定就业补贴,今年发放风险储备金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补贴268。7万元,涉及企业1353家。截止11月,通过小微企业“免报直发”和大型企业自主申报方式,共发放666家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补贴224。51万元。

10、认定青年就业见习基地82家,开发适合青年见习岗位560个,实际落实安置263名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发放见习补贴390。44万元。

11、巩固拓展就业脱贫成果。落实各项就业脱贫政策,开发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者52人,发放补贴11。8万元;全市21家帮扶车间安置贫困劳动者207人,发放车间和个人补贴共计126。3万元;开展脱贫稳就业技能培训184人,发放培训补贴24。92万元。

二、重点工作成效显著

(一)聚力开展“迎春送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

鼓励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和外地来桐务工人员就地过年,开展“寄一封家书”“发一份倡议”活动,发放宣传单、一封信3万余份。春节前实地走访调研企业,向留桐过年的外地务工人员送去节日问候和xx特产大礼包。xx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发放春节期间企业外地员工留桐过节补贴的通知》,对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在春节期间留桐过节(户籍为疫情为中高风险地区)的外地员工给予一次性补贴1000元。开展“春风行动”招聘活动月,本地144家企业参与招聘,提供岗位1。26万个,发放宣传单页1。5万份,张贴海报600份,公众号、微信等平台推送岗位等信息1万余条。

(二)落实政策真金白银保就业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就业作用,依照“全面覆盖、应返尽返”原则,创新开展“免报直发”模式,先后为666家企业兑现失业保险费返还224.51万元,稳定就业岗位1.81万个,惠企范围超过往年,突出帮扶中小微企业。同时放宽失业保险申领期,限畅通失业保险申领渠道,全面实现线上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共2137人次97.8万元。

(三)线上线下“2+n”招聘持续发力

主动对接企业,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和动态,常态化开展“2+n”招聘活动,线上线下招聘双管齐下同发力。在疫情防控期间突出线上招聘,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积极搭建“互联网+”用工服务平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足不出户便可实现求职和招聘精准对接,有效解决特殊时期企业“用工荒”“招工难”问题,稳住就业基本盘。坚持每周三、六举办线下现场招聘会,为各类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及广大城乡求职者之间搭建高效便捷的交流平台,举办招聘活动84场,提供就业岗位2.25万个,实现就业4615人。

(四)技能提升推动更高质量就业

强化对企业支持力度,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合力教学,提高劳动者技工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促进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双提升。实施多层面精准培训,实现高岗位要求和高技能人才相匹配,助力企业稳就业高质量发展。今年我市举办企业新录用员工培训班32期,培训合格1972人,发放培训补贴157。76万元;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中级工、高级工合格1023人,拨付补贴资金175。2万元。

(五)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成效倍增

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我市创业担保基金增加至1500万元,经办创业贷款银行增加至3家,同时,将个人自主创业贷款上限提高到50万元,并试点优化担保门槛,对15万元以下的申请者,鼓励银行免除担保。协同经办银行做好风险防控,保证创业担保贷款的良性循环的态势,目前创业培训开展10期,培训学员300人,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发放158人3027万元,劳动密集型贷款9家2650万元。

(六)长江禁捕退捕渔民转产就业措施得力

市人社局持续稳妥做好退捕渔民群体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结合20xx年度人社部门开展的就业创业和技能培训提升政策集中宣传活动,组织宣传专班赴嬉子湖、金神、双港等地深入村、居集中宣传。通过召开政策座谈会、入户宣讲、印制宣传读本、短信推送等多种形式,为有就业创业意愿的退捕渔民提供就业创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截止目前,全市187名退捕渔民,除45人退出劳动力市场,142名退捕渔民顺利转产就业。其中渔业产业安置11人,务农26人,企业吸纳86人,灵活就业及其他19人。同时根据实际,开发了10个公益性岗位。对11名有培训意向的退捕渔民进行了技能培训。

株洲市家庭日常生活 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经2003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为规范、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及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并依法进行监督;统计、物价、审计、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事、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

居民委员会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委托,承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企事业单位未在城区且居民委员会不便管理的,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委托, 由单位工会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报、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保障人数编制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后据实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障资金除中央、省级财政补贴部分外,其余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省、市财政补贴各地的资金由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给县(市)区财政,与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一并使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

第四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持有本市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对象,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城市四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各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变动,由市、县(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提出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一城市、同一县(市)执行同一标准。

第六条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四)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一次性收入;

(五)储蓄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六)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七)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八)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九)居住城镇的家庭成员中,从事农业生产或者种、养殖业等获得的收入;[page]

(十)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

株洲市家庭日常生活 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家庭成员获得本条第一款第(四)、(五)、(六)、(八)项的收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税费后,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

第七条下列金额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政府发给的特殊津贴,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及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政府、社会及学校给予的补助金、奖学金;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抚恤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费以及丧葬补助费;

(六)在职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及各项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申请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当年非生活性开支过大或者经常自费参加高消费活动的;

(三)家中有小汽车或者其它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的;

(四)购买股票或者从事其他投资行为的;

(五)连续2次不按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连续3次不到居民委员会签字又无正当理由和不按规定申报家庭收入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行为未改正的;

(七)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八)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九)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十)购买商品房等原因落户城镇,但在农村仍享有田、土、山、水等生产资料承包经营权的;

(十一)拒不接受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九条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提出申请,如实填写《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二)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的,由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出具证明;

(四)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

株洲市家庭日常生活 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

(五)家庭成员中有从事农业生产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六)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第十条申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户口属地为原则,人户分离的居民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居住地申报,其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户主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九条所需材料,申请时无单位的居民填写《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由居民委员会对其实际收入情况分项核实;有单位的居民填写《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后,由单位工会或行政部门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再交居民委员会核实,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成立的最低生活保障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在个人自报的基础上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补助金额意见,填写《株洲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page]

(二)居民委员会或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将调查核实和集体评议后的申报居民,予以张榜公布(第一榜),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进行初审、复核后二榜公布,同时,连同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县(市)、区民政局;

(四)县(市)、区民政局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局备案后,再通知居民委员会公布第三榜,公布后5日无异议的,发给《株洲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凡申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暂住户口不属保障范围。

第十一条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居民委员会或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单位对保障对象每半年核定一次。领取保障金满一年,需继续救济的,应重新申请。临时申请的,须按月申请核定。对不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保障金的计算:

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指城镇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部分。

保障金的计算方法:家庭月保障金=(月保障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家庭保障人口数

原社会救济对象享受的救济标准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原救济标准发放。

第十三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属社会救济专项资金,财政、民政部门应开设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县(市)财政部门应当按时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直接划拨到同级民政部门开设的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保证按月发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加强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动态管理。

(一)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专账,进行会计核算,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当建立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明细账和保障对象台帐,并于月底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

(二)县(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调查、评议、监督、档案等各项管理制度,逐步实行网络化信息管理;

(三)保障对象应当定期通过居民委员会或者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向管理机关报告家庭收入情况。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及承担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工作的单位应当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和人员的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及时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保障待遇的增、减或者停发手续,对停止发放保障金的对象应及时收回《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救济补助金领取证》;

(四)居民委员会或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关必要时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生活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五)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保障金可以由街道办事处直接发放,也可以由管理机关委托居民委员会或者金融机构代发。集体供养对象的保障待遇由供养单位统一领取。

第十五条保障对象户口迁移的,原管理机关应当为其出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连同户口迁移证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并按迁入地的标准享受保障待遇。跨街道办事处的,同级管理机关直接办理;跨县(市)区的,由街道办事处提供证明,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跨市州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市民政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组织的治安、卫生等公益性劳动。[page]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处理。

从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出台后,1999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即予废止。

第十九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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